公司昨天跟我说经营不善,要裁员,让我交接到4月18日本周五,给我四月一整个月工资➕2000元补偿,我到公司两年多,23年2月到24年3月公司没有给我买社保,合同是签的长期的,但是合同公司没有给我,我是单亲妈妈,需要独自抚养小孩及房贷,而且公司裁员就裁了我一个人,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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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2年2月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客户工作,约定日工资底薪4000元+提成。2025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主动跟申请人协商离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共计23253.82元。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跟我协商要我主动离职,不然要清算我工作这几年来的过失,说我的过失都够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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