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5日,新余金碧地产开具保证金收条, 交款人签字:王品 收款事由是富临花园19栋1单元602室定金1000元整,备注:已谈妥房屋价格232000元整,(贰拾叁万贰仟元整),此定价不退,签合同则转为定金。 收款人:金碧地产 但我转账备注为:购买富林花园19栋一单元602室的订金。 交款人签字是中介签字的;收据未开公章;当时未查个人征信;现在我不想买房了。 我认为定金合同无效,未查询个人征信情况下,中介所开具定金收据,非真实意思表达,应以转账备注为个人真实意思。 这种情况,定金合同有效吗?定金能要回来吗?
合同纠纷江西省-新余市2025-08-02 10:30:4718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