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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9年3月入职辽宁省某公司技术岗,2025年7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且自2025年7月起以“没活”为由安排放假,每月仅发1320元(低于盘锦最低工资标准)。2026年1月起,公司将其他部门员工、项目合同转移至新公司,原公司技术部仅剩我们3名技术岗员工处于赔偿谈判阶段,公司拒绝按法定标准支付补偿。请问: 我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2N)、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放假期间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与总额是否准确? 公司转移人员和项目合同,是否属于恶意规避补偿责任? 若原公司后续无资产、无业务沦为空壳公司,我能否要求新公司或原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提供哪些关键证据?

其他辽宁省-沈阳市2026-01-12 13:14:3318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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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600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情况单位还没有辞退,还没有2N赔偿的,可以主张未续签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可以要求补足工资。可以被迫通知单位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即N。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的 。
    回复于 2026-01-12 13:18:00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725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被拖欠的工资,因此离职的补偿金,还可以思考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被辞退的双倍赔偿金,没签署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处理社保问题,点击头像可以图文咨询,可以把证据发给我帮你整理材料起诉,私信详细沟通以追回款项。
    回复于 2026-01-12 13:44:47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365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1-12 14:45:1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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