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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因经营不妥后:与上海建工合伙经营:成立新公司:原公司占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且又注销原公司名称:现公司叫上建杭鑫:请问:在原公司的工龄现怎赔偿:能赔偿吗:可否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江苏省-苏州市2019-06-24 11:39:4513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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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海燕律师
    月帮助3
    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回复于 2019-06-24 11:44:22 咨询他
  • 王成涛律师
    月帮助0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可以
    回复于 2019-06-24 12:09:10 咨询他
  • 胡金叶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要看具体情况,是原来公司分立还是注销,之前有无对员工安排。不同的情况责任也不一样,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于 2019-06-24 12:25:3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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