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制度

离婚补偿准则为习惯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发展的新情况,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危害补偿准则,即第46条之规则。该规则提出:“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 [查看详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离婚危害赔偿制度,表现了对弱者和无差错方的搀扶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查看详情]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导读:离婚差错补偿准则,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因对方的差错导致离婚而遭受经济上和精力上的危害时,受害方可要求有差错方予以危害补偿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尽管没有赋予损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受害爱人的危害补偿恳求权,但是,从社会生活实践中看,爱人一方的差错行为,确实会给另一方形成程度不同的损伤。爱人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给爱人他方形成的危害都是直接的,清晰的。这种景象应该适用危害补偿,特别是其间的精力危害...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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