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8 20:35浏览量:2735
一、法令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的;2.约束行为才能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3.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5.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法》第52条,1.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2.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52条,第五项规则:(一)承揽人未获得修建施工企业资质或许逾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许中标无效的。第4条,承揽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实践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类型(一)合同主体不适格修建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联系到当事人履约才能、施工质量等。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等级资质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修建法》第13条规则:从事修建活动的修建施工企业、勘测单位、规划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其具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结的修建工程成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答应范围内从事修建活动。实践中,有适当一部分施工合同由自然人与发包方所签定,因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这类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二)违法招标、招标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或许建造工程有必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许中标无效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在招标方面,这一点在案子审理中较易被忽略,因为现在并非一切的建造工程都需求招标,《招招标法》第3条,在以下建造项目包含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资料等的收购,有必要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悉数或许部分运用国有资金出资或许国家融资的项目;3.运用国际组织或许外国政府借款、帮助资金的项目。《招招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第55,第57条规则了六种无效的景象。首要存在于招标进程中招招标人彼此勾结、招摇撞骗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签定的施工合同必定无效。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招标人走漏标底的;招标人勾结做弊、哄抬标价的,致使定标困难或许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单个招标人歹意勾结,内定招标人的;国家重点建造及大型建造工程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单位少于3家议标。(三)违法分包,不合法转包建造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揽人完结的建造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揽人。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揽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第三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总承揽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揽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包给第三人。制止承揽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制止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有必要由承揽人自行完结。《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法令》第7条,建造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78条,本法令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造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揽单位的行为。本法令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造工程总承揽合同中未有约好,又未经建造单位认可,承揽单位将其承揽的部分建造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结的;(三)施工总承揽单位将建造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造工程再分包的。本法令所称转包,是指承揽单位承揽建造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好的职责和责任,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转给别人或许将其承揽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今后以分包的名义别离转给其他单位承揽的行为。本法令所称的肢解分包,是指建造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揽单位完结的建造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的承揽单位的行为。建造工程能够分包,可是不得违背法令的有关规则。从上述条文并结合实践来看,违法分包表现在:1.建造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定合同时就将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施工总承揽单位中标之后,建造单位凭仗其权力在施工建造合同中将工程肢解,美其名曰为总包单位赞同赞同工程分包。实践上是变相肢解工程;2.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3.建造工程合同中又未约好,又未经总包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交由契合资质的单位完结,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哪怕分包单位是契合资质条件,也需经过总包单位认可或赞同。4.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造工程再次分包。5.总承揽单位将其建造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合资质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怎样分包,中标工程的结构主体部分有必要由中标单位完结。不合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联系,其本质特点是,转包人不履行合同中悉数的工程建造使命,而由转承揽人完结合同中约好的工程使命,实践是构成了新的现实合同联系。实践中表现为:转包人经过名约所谓的内部承揽来到达掩盖的不合法转包行为。比方,转包人不在工地建立项目部,或许说建立项目部,也不派驻办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办理和技术指导。或许说尽管派驻人员,可是人员并非中标单位内部的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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