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09:21浏览量:1457

医疗事端职责稳妥条款包含稳妥职责、在外职责、稳妥期限和稳妥费、补偿处理、投保人及被稳妥人职责、其他事项等,关于医疗事端职责稳妥条款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总则
第一条为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端,保证医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次序,特举行本稳妥。
第二条国家各级医院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辖(办)的医院、医务所(室)、门诊部、疗养院、联合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作业的防治所、妇幼保健院(站)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稳妥:
稳妥职责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补偿限额内负补偿职责:
(一)被稳妥人在医治护理作业中,因医治护理作业过错,而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端,依法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
(二)病员因医疗事端所添加的、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医疗费;
(三)被稳妥人因医疗事端付出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前经本公司书面赞同付出的其他费用。
在外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补偿职责:
(一)被稳妥人的成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秘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稳妥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状况下实施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稳妥人选用的不是为医治所有必要的医治护理方法与手法、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因为医疗事端发作的善后作业;
(五)其他不属于稳妥职责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稳妥期限和稳妥费
第五条本稳妥的稳妥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稳妥费由医疗单位按本公司分级分档拟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匡(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规范交纳。
补偿处理
第七条被稳妥人向本公司请求补偿时,有必要供给下列单证:
(一)稳妥单和索赔请求书;
(二)县以上医疗事端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端鉴定书;
(三)发作医疗职责事端后的医疗费发票;
(四)如病员因医疗事端逝世,需供给医院出具的逝世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
第八条如发作稳妥职责范围内的医疗事端,对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本公司在补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九条病员因医疗事端所添加的医疗费,包含医治费、药费、查验费、理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和敷料费等,本公司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医疗费发票在医疗费补偿限额内给予补偿。
第十条本公司对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越第八条同级补偿限额加上第九条补偿之和。
第十一条被稳妥人从知道医疗事端发作之日起,在2年内不向本公司索赔或自本公司书面告诉之日起1年内不收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抛弃权益。
投保人及被稳妥人职责
第十二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照实奉告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在签定稳妥合同时一次交清稳妥费。
第十四条被稳妥人有必要建立健全有关医治护理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催促检查作业,避免医疗事端的发作。
第十五条发作医疗事端后,被稳妥人应当采纳必要的方法活跃抢救,避免事端扩展并当即告诉当地卫生部门和本公司。
第十六条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被稳妥医疗单位如发作地址改变、人员变化等状况,应及时书面请求本公司处理修改手续。
第十七条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如不实行上述职责,本公司有权回绝补偿,或许自书面告诉之日起停止稳妥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稳妥合同建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请求免除稳妥合同,本公司亦可提早15天发出告诉免除稳妥合同对稳妥合同收效期间的稳妥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十九条被稳妥人与本公司发作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请求裁定机关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条款所称的医疗事端,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公布的《医疗事端处理方法》的医疗事端界说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条款所称被稳妥人指投保的医疗单位,包含医疗单位的合格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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