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9 03:12浏览量:1552

为贯彻履行国家劳作部《关于发布〈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的告诉》(劳部发〔1996〕266号)精力,加强企业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和防备,做好工伤稳妥统筹配套作业,依据我市具体情况,拟定了《北京市企业劳作者工伤确定方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伤确定方法》),本方法与《北京市企业员工工伤规模和稳妥待遇暂行方法》相配套,现就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企业发作因工伤亡事故,构成员工人身损伤和作业病已计算登记在市劳作局作业安全卫生督查处的,别离先到市和区、县劳作局劳作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评上等级的,于1998年3月1日起到市劳作局作业安全卫生督查处收取《工伤证》。
二、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方法发布之日前的工伤确定,契合工伤确定规模的,由企业参照本方法履行,并将有关材料在1998年3月1日前,报送市劳作局作业安全卫生督查处,经承认后补发《工伤证》。
三、凡领到《工伤证》的员工,持证到劳作行政部门劳作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到市劳作局劳作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其他各企业到各区、县劳作局劳作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工伤确定方法》在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作业安全卫生督查处。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作者工伤确定方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伤稳妥制度的变革,保证企业和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作部《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企业)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第三条 工伤确定是保证劳作者发作工伤或患作业病后能及时得到工伤稳妥待遇的前提条件。劳作者经工伤确定后,方有资历评残和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第四条 市劳作局是工伤确定的主管机关。区、县劳作局作业安全卫生督查组织担任辖区内企业的劳作者工伤确定作业;市劳作局作业安全卫生督查组织担任直接督查的企业的劳作者工伤确定作业。
第二章 工伤确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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