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2 14:52浏览量:2311
[关键词]裁决中的产业保全,是指法院或裁决安排根据裁决案子当事人的请求,就有关当事人的产业作出临时性强制办法,以保全请求人的权益,确保将来作出的判决可以得到实行。现在,在世界上,赋予裁决庭与法院一起决议产业保全的并存权利(concurrentpower),并将法院的权利限定在支撑和帮忙裁决的范围内行使;建立并完善裁决前产业保全准则,使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的需求,在裁决程序进行中或提请裁决前及时地请求产业保全已逐步构成一种遍及的实践。在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1995年《裁决法》以及裁决安排的裁决规矩均对裁决中的产业保全问题作了规矩。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几经修订的《中国海事裁决委员会裁决规矩》,还专门就海事裁决中的产业保全问题作出了规矩。尽管如此,我国的产业保全准则仍存在一些缺乏,与世界遍及实践还有必定的距离。这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决议产业保全的权利专归于人民法院,裁决庭不享有这一权利;2 裁决前产业保全办法的采纳仅限于海事范畴,有待于进一步的拓宽和推行;3 裁决中产业保全的请求还须由裁决委员会向人民法院传递和转交,这种曲折的请求程序极易导致延误。为了促进我国裁决中产业保全准则与世界遍及实践坚持同步开展。笔者针对上述缺乏提出以下几点主张:一、应赋予裁决庭决议产业保全的权利在我国,关于裁决当事人提出产业保全请求后应当由谁来作出决议的问题,在不同的时期,法令别离作出了不同的规矩。可是,不管在什么时期,裁决庭决议产业保全的权利从来未获得过供认。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94条规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裁决安排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为需求采纳保全办法,应当提请被请求人产业所在地或许裁决安排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根据该法,将决议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权利交给了人民法院。可是,关于当事人提出的产业保全请求,裁决委员会保存下列权利:①当事人仍须向裁决委员会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产业保全请求;②裁决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具有检查权和预决权,即裁决委员会只在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检查后,以为确有必要采纳保全办法的,才会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因此,人民法院享有的决议产业保全的权利在必定程度上受裁决委员会的约束。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相继出台后,人民法院获得了彻底的决议产业保全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矩:“当事人请求采纳产业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裁决安排应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裁决法》第28条规矩:“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的,裁决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提交人民法院。”与此相适应,中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和中国海事裁决委员会的裁决规矩也规矩,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的,裁决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请求提交人民法院或海事法院裁决。①由此,有权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产业保全决议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裁决委员会只能实行提交请求的责任,仅起到一个传递和转交的效果。不容忽视的是,采纳上述做法亦存在许多不当之处,且与当今世界商事裁决的开展潮流越来越不合拍。首要,裁决庭是实体争议的处理者,对案情最为了解,对是否需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最为明晰,因此只需当事人是在裁决庭组成建立之后提出请求的,由裁决庭来决议是否采纳保全办法最为适宜。其次,按照我国《裁决法》和《民事诉讼法》,裁决庭无权决议产业保全,当事人只好求助于人民法院却又不能直接请求,而须通过裁决委员会这个中间环节来转交和传递,导致了不必要的延误。而这关于产业保全来说,恰恰是需求加以防止的。再次,因为法院不了解整个案情,很可能作出过错的裁决。最终,只由法院行使决议产业保全的权利,不只使裁决庭的权利受到了必定的约束,不利于裁决庭高效地安排和推动裁决程序,也使法院对裁决程序的干涉增多,与当今发起约束法院干涉、强化法院对裁决的支撑和帮忙的世界潮流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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