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8 10:15浏览量:604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尽管建立,但因其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现已建立的合同,是短缺收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令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令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能。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1、缔结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破例: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纪、智力、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缔结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用;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错而建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缔结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
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不合法意图合同,无效;
5)无处置权的人处置别人产业的合同,无效。但有两破例:过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用;过后获得处置权的,有用。
3、意思表明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明有瑕疵如:
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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