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债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1 16:49浏览量:1260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款,是其与债款人之间因特定法令现实而构成的一种债款债款联络,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联络发作之前与债款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力义务联络。依据债款相对性的原理,债款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款人建议权力,而不能在债款人成婚后向其爱人建议权力。可是,假如一方婚前所欠债款与婚后夫妻一起生活具有必定的因果联络,且婚前所欠债款中的资金、资产已转化为婚后夫妻一起产业或已成为婚后夫妻一起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款即转化为夫妻一起债款,应当由夫妻一起归还。但债款人对此应当承当举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款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款向债款人的爱人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款人能够证明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生活的在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款转化为夫妻一起债款后,债款人的爱人只在其实践承受产业或获益的范围内承当清偿职责。那么怎么把握债款人婚前所欠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生活的证明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款向婚后一起债款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告贷买房,婚后夫妻两边一起寓居或一起运用的,能够转化为婚后一起债款;一方婚前举债置办很多成婚用品,婚后为夫妻两边一起生活所需求时,能够转化为婚后一起债款;一方婚前告贷装饰房子,该房子供夫妻两边婚后一起寓居或一起运用的等等。总归,判别一方婚前债款与婚后一起生活的因果联络,应当结合债款人举债的意图、用处以及婚后一起生活的需求等许多要素归纳判别。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