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12:44浏览量:2632
医疗事故职责追查准则的内容包含由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作医疗事故的职责追查,作出如下规则: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分应当依照本法令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的规则,对发作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作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期限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分撤消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职责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则,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对发作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分外,卫生行政部分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
(一)未照实奉告患者病况、医疗办法和医疗危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回绝为患者供给复印或许仿制病历材料服务的;
(三)未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材料的;
(四)未在规则时刻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材料和什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分或许装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拟定有关医疗事故防备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则时刻内向卫生行政部分陈述严重医疗过错行为的;
(九)未依照本法令的规则向卫生行政部分陈述医疗事故的;
(十)未依照规则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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