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子根本现实
原通知称,199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一起,被告向原告供给了售楼书、规划平面图及南光花园住所户住户手册。合同约好:原告购买被告坐落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花园3栋606房,修建面积90.6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389575元;被告出售的南光花园房地产须按深圳市疆土规划局1993年11月17日同意的修建图纸完结缔造工程;被告出售的房地产坐落地块编号为T104-66的土地及公共设备,为该地域规模的房地产权利人一起享有,由该土地或公共设备所发生的一起利益归乙方及其他权利人一起享有;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小区规划图,表明晰南光花园的第五栋房子南面约4000平方米的土地为小区花园和网球场,一起对小区内的基础设备和公共配套修建,如停车场、美化地、院子安置、小区围墙等均有翔实阐明。合同签定后,被告私行将房子建为八层,增建面积1500.15平方米,获益人民币(标准价)6303095元悉数由被告享有,并在原规划修建小区花园和网球场处缔造了第六栋房子;被告许诺的小区基础设备和公共配套修建至今没有执行。原告向相关部分反映未果,遂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1、承当
违约责任,
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4757元;2、拉起围墙,完善小区内的基础设备和公共配套设备;3、承当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判定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2003)深南法民三初子第2840号
三原通知被告深圳市南山华庭房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华庭公司)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南山华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坐落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龙岗路北,地块编号为T104-66的南光花园系由被告开发缔造。199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深圳市
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好: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购买南光花园3栋606号房,修建面积90.62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389575元;甲方出售的房地产主体修建物为七层框架结构,须依照市规划疆土局同意的修建图纸完结悉数修建工程,并经深圳市修建工程主管部分检验合格;甲方出售的房地产坐落地块编号为T104-66的土地及公共设备,为该地域规模内的房地产权利人一起享有,由该土地或公共设备所发生的利益归于乙方及其他权利人一起享有,乙方按占地分摊面积承当责任。被告在与原告签约前,向原告供给了南光花园小区规划平面图,其间清楚标明涉案的3、4、5栋住所楼的方位以及小区花园、网球场、停车场、幼儿园等配套设备和公共设备。合同签定后,原告付清房款,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相片7张用以证明南光花园现状与被告的宣扬广告中的许诺不一致,且乡民将房子建入了小区的红线规模内。1999年11月30日,深圳市规划疆土局就南山区南光花园
商品房业主的投诉作出复函,指出所调整容积率正查询中,并已对花园周边农民建私房进行查办。2000年2月1日,深圳市规划疆土局南山分局再次作出复函,内容为:1、1999年4月5日,有关单位联合采纳举动,对抢建的违法私房予以强制阻止;2、1999年4月8日,我分局向南光花园管理处宣布《协助执行通知书》,制止运送沙石的车辆进入小区;3、1999年5月31日,我分局在南光居民委员会举行中止违法建私房大会;4、1999年8月12日,我分局又会同南山街道办事处联合举动强行拆除了南光村72号7根混凝土柱及一些楼板,并由业主书面确保中止施工。
另查,2002年10月28日深圳市南山区旧村改造开发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南山华庭房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上现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南光花园小区规划平面图、房款发票、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咨询证明、深圳市规划疆土局《关于南山区南光花园商品房业主投诉的复函》、深圳市规划疆土局南山分局承办文件复函、庭审笔录等依据资料在案,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