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9 03:26浏览量:417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第31、34条规则:裁定庭处理劳作争议结案时,应填写《裁定结案批阅表》报裁定委员会主任批阅。裁定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裁定委员会批阅。各级裁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发现确有过错,需求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裁定委员会决议。决议重新处理的争议,由裁定委员会决议停止原判决的履行。裁定决议书由裁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裁定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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