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7 12:12浏览量:1650

恳求人(裁定恳求人)杨良宗(NUBARIADINJOTOPRAWIRO),印度尼西亚籍,男,1930年10月20日出世,姑苏工业园区新星产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周乃珍,江苏姑苏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光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恳求人(裁定被恳求人)无锡市扬名特种水产养殖场,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扬名乡梁中善念桥。
法定代表人杭玉夫,场长。
托付代理人范凯洲,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恳求人杨良宗恳求吊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200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6号裁定判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杨良宗恳求称:1994年杨良宗与无锡市扬名特种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扬名养殖场)、姑苏市新苏实业公司签订合同,合资建立姑苏工业园区新星产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后因出资问题发作胶葛,杨良宗以为扬名养殖场在合资时出资不实,于2004年6月1日向裁定委恳求裁定。合资公司建立时扬名养殖场的部分出资是以工程的土建作价投入的,其时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工程造价审阅处(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对工程审计后于1995年2月21日作出《工程决算检查定案书》(以下简称1995年《定案书》),确定对方场所出资折价1 995 721元,并以此为根据进行验资出具了验资陈述。2001年杨良宗向建行提出要求更正不实的审计,对方却再次造假,使建行无锡分行2001年4月24日作出《工程决算检查定案书》(以下简称2001年《定案书》),确定场所出资折价1 393 004元。后经杨良宗再向建行申诉,建行派员对工程场所实地测量开挖,最后于2002年11月22日又作出《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2002年《定案书》),确定对方出资结算造价644 725元。杨良宗以为对方最初出资不实,并要求与他们洽谈。在2003年2月扬名养殖场发出了邀请函请杨良宗谈判,在2003年10月20日、23日两次谈判中证明了出资不实,杨良宗写了备忘录,但对方不签收。2003年10月对方法定代表人杭玉夫等人一起来很多场所,11月两边各自别离制了测量表等,但对方仍是拖延时刻不处理,杨良宗只好恳求裁定,裁定委在进行10个月的审理后,以“超越时效,恳求不能采信”为由驳回了恳求。
杨良宗称:裁定庭开庭时首席裁定员表明明白杨良宗所提的对方虚伪出资的问题,判决书也说“工费与资料的不实有必定的道理”,但判决成果却维护了造假的对方,违反常理。杨良宗的恳求没有超越时效。裁定庭以建行无锡分行2001年《定案书》起算时效,以为该时刻是杨良宗单独恳求从头检查并作出《定案书》,杨良宗应知道权益被侵略的时刻。但该《定案书》是建行无锡分行制造的,上面对方法定代表人杭玉夫和工作人员余文红是签字签字的恳求者,内容与1995年《定案书》的决算部分大致相同,比前一次只少了60万元,从知识即可看出是虚伪的,所以2001年《定案书》是对方编造的,是一份诈骗的根据,它失去了作为起算时效的合法根据,而裁定庭却驳回杨良宗的恳求,支撑了对方的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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