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15:09浏览量:2163
婚内房子赠与合同胶葛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产业赠与行为引发的胶葛多种多样,如离婚后产业胶葛、承认赠与合同效能胶葛、吊销赠与胶葛、承继胶葛、侵权胶葛等。婚内产业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别,即赠与人夫妻两边具有特别身份联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含未成年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赠与意思表明由夫妻两边或单独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产。胶葛以赠与房子不动产为典型。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为例打开其效能评论。正因婚内产业赠与具有特别性,处理相似胶葛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调查其法令和法理,还需探求其间的道理,如民间风俗习惯。调查婚内产业赠与合同的效能,能够查验出法官概括运用民事法令知识才干的高与低。这类胶葛的处理,既触及《合同法》、《婚姻法》,又触及《物权法》、《承继法》、《民法通则》等。但不论由此引发的胶葛多么杂乱,关键在于掌握婚内产业赠与合同的效能这一核心问题。不论婚内产业赠与有别于一般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规范仍是《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收效要件。
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书
赠与合同作为产业所有权人依法处置自己产业的一种法令方式,归于搬运产业所有权的合同,其法令特征从《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则中概括出有三个:赠与合同是一种两边法令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其间第三个法令特征一向争议不断,即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仍是诺成性合同。弄清楚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仍是诺成性合同,含义在于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收效要件不同,然后准承确定赠与合同的效能。一起对赠与合同定性禁绝导致合同效能判别失误,是审判实践中此类胶葛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地点。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交给标的物为收效要件,将合同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即告建立且收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外,须以实践交给标的物才干收效的合同。《合同法》施行之前,按照《民法通则定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联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给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处理过户手续的,应当确定赠与联系建立;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占有、运用房子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则,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一规则对法官裁判思想的影响一向延续到《合同法》施行多年之后。其实,结合《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五条、榜首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则,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需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无需实践交给标的物即可收效的合同。特别是按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的规则,区别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原因与成果,房子赠与合同自建立时起收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处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能,进一步清晰了房子赠与合同并非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收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施行之日起完毕。
依据上述赠与合同收效要件的法令规则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触及婚内房子赠与合同的效能案子类型化为如下四种景象加以分析:
榜首,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鉴于夫妻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法官不该机械地套用赠与合同的榜首个法令特征,即“赠与合同是一种两边法令行为”,要求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作出承受赠与的意思表明。法官只需查明夫妻赠与意思表明实在、清晰,即能够确定夫妻赠与房产给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建立且合法有用。至于赠与的房产是否处理过户手续,在断定赠与合同效能时在所不问。为避免离婚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危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主张离婚夫妻在签定离婚协议后当即处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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