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承继胶葛中,首先要确认的就是承继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承继资历。而遗产承继资历的确认,在没有遗言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言的方法来切割遗产。而依法定承继相关亲属联系的确认,则是根据《
婚姻法》所规则的亲属联系间权利义务来清晰是否具有承继资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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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承继与遗言承继哪个优先承继
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
案情简介
王某、孙某爱人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王某华、长女王某琳,次女王某珍。1970年王、孙二爱人在本村购买房子两间,土瓦结构,建筑面积34平方米,1985年1月,王某华成婚,并于8月搬出分居另过。同年9月,王某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王某逝世后,孙某与女儿王某琳、王某珍一起日子。1991年,王某琳成婚,搬出另过。1994年王某珍亦出嫁,孙某独立日子。1995年6月孙某病故。其病故前,于1995年5月10日经龙南县公证处立下遗言,全文如下:“将房子(未曾切割)都留给我的大女儿王某琳”并将房子产权证交给了王某琳。王某华以为,自己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申述到法院。
剖析
本案不能彻底按照“遗言在先”准则处理,应当部分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国《承继法》第5条规则:“承继开端后,按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按照遗言承继或遗赠处理;有遗赠
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这在承继理论上,称之为“遗言在先”准则。由于遗言承继是被承继人生前对个人产业所作的处置,直接标明了被承继人的希望,所以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承继,具体说来:1、只要被承继人生前未立有遗言,或许遗言按法律规则确以为无效的,法定承继人的承继权才不受遗言的影响。2、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指定的仅仅遗产中的一部分,关于遗言中未处置的产业,应依法定承继方法,由法定承继人承继。3、当遗言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或许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权时,遗言所指定的遗产才可由法定承继人承继。
本案中,孙某以公证遗言的方法处置了讼争房子,王某琳是否能够根据“遗言在先”准则获得该房子一切权呢?不能够,由于该遗言处置不归于孙某个人一切的房子。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承继联系:即王某逝世而发生的承继联系和孙某逝世而发生的承继联系。王某逝世后,因其未留下遗言,所以发生法定承继联系。我国《承继法》第10条规则:“遗产按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按照上述规则,王某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为其妻孙某及其子女三人,他们有权承继王某的遗产。讼争房子系王某与孙某的夫妻一起产业,其间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另一半作为孙某的个人产业。王某的遗产应当由其承继人承继,但其遗产未作切割,应当认定为各
共有人的一起共有产业。尽管讼争房子在王某逝世后,一向由孙某寓居运用,并不标明其他承继人抛弃承继,讼争房子彻底归孙某一切。由于抛弃承继有必要选用明示方法。这样一来,孙某逝世前,房子为孙某及其子女共有。但是,孙某在其公证遗言中却将房子指
定由王某琳一人承继。明显,她处置了共有房子中归于别人一切部分。因此该公证遗言部分有用,也就是说房子中归于孙某一切的部分悉数由王某琳承继,即房子二分之一产权加上王某遗产中孙某应当承继的部分。至于房子的其他部分则应由王某华、王某琳、王某珍合理切割。王某华是能获得部分房子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