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的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4 23:02浏览量:455

最新社会稳妥法全文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根本养老稳妥
第三章根本医疗稳妥
第四章工伤稳妥
第五章赋闲稳妥
第六章生育稳妥
第七章社会稳妥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稳妥基金
第九章社会稳妥经办
第十章社会稳妥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社会稳妥联系,保护公民参与社会稳妥和享用社会稳妥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同享开展效果,促进社会调和安稳,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树立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工伤稳妥、赋闲稳妥、生育稳妥等社会稳妥制度,保证公民在年迈、疾病、工伤、赋闲、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协助的权力。
第三条社会稳妥制度坚持广掩盖、保根本、多层次、可继续的政策,社会稳妥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有权查询缴费记载、个人权益记载,要求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社会稳妥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状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稳妥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措社会稳妥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稳妥作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撑。
国家经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撑社会稳妥作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稳妥基金施行严厉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树立健全社会稳妥基金监督办理制度,保证社会稳妥基金安全、有用运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纳方法,鼓舞和支撑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稳妥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稳妥行政部门担任全国的社会稳妥办理作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有关的社会稳妥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社会稳妥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妥办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有关的社会稳妥作业。
第八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社会稳妥服务,担任社会稳妥挂号、个人权益记载、社会稳妥待遇付出等作业。
第九条工会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稳妥严重事项的研讨,参与社会稳妥监督委员会,对与员工社会稳妥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根本养老稳妥
第十条员工应当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一起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工作人员能够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由个人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作业人员养老稳妥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一条根本养老稳妥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根本养老稳妥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的份额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记入根本养老稳妥统筹基金。
员工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自己薪酬的份额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工作人员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则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别离记入根本养老稳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作业单位员工参与根本养老稳妥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交纳的根本养老稳妥费由政府承当。
根本养老稳妥基金呈现付出缺乏时,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早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逝世的,个人账户余额能够承继。
第十五条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根本养老金依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薪酬、当地员工平均薪酬、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要素确认。
第十六条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
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能够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也能够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或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依照国务院规则享用相应的养老稳妥待遇。
第十七条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个人,因病或许非因工逝世的,其遗属能够收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许非因工致残彻底损失劳动能力的,能够收取病残补助。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稳妥基金中付出。
第十八条国家树立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依据员工平均薪酬增加、物价上涨状况,当令进步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区域工作的,其根本养老稳妥联系随自己搬运,缴费年限累计核算。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金分段核算、一致付出。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十条国家树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施行个人缴费、团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的农村居民,契合国家规则条件的,按月收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树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能够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稳妥兼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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