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
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略
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
②出售侵略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
③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
⑶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洽谈处理;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许好坏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也能够恳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确定侵权行为建立的,责令当即中止侵权行为,没收、毁掉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制作侵权产品、假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东西,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述;侵权人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恳求,能够就侵略商标专用权的
补偿数额进行调停;调停不成的,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述。
⑷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办;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⑸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现已取得的违法嫌疑依据或许告发,对涉嫌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办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
①问询有关当事人,查询与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状况;
②查阅、仿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③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施行现场查看;
④查看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依据证明是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能够查封或许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则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帮忙、合作,不得回绝、阻遏。
⑹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丢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