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末,潍坊市有一对老年夫妻,老公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言,首要内容包含:“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钱物由两个儿子平分。住宅现已买下,户主也是自己,我老伴儿对此房只要寓居权,可在此寓居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承继……”遗言中没有触及妻子季某的承继比例。老伴儿逝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找儿子洽谈从头进行产业切割也没有达到一致意见。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宅判归自己,一起要求将自己与老公的一起产业依法切割。法庭上,母亲和两个儿子展开了剧烈争辩。季某置疑遗言是编造的;儿子则辩称,爸爸妈妈成婚37年,母亲一向没有薪酬收入补助家里,现在的积储全部是父亲的。但原、被告两边供给的依据都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建议。法院经过详细审查,确定原告及被承继人生前的住宅以及名下的存款、国库券、家具均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共有,并且两边未就产业问题进行事前约好,因此应属夫妻两边的一起产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定:1、住宅产权的一半归季某一切,另一半归长子所得;2、被承继人名下存款的一半归母亲,另一半扣除长子垫支的丧葬费后由两个儿子平分;3、家中家用电器等物品一半归季某,另一半由两个儿子平分。
点评:日常日子中,人们往往把遗言当作切割家庭产业的重要依据,一般不会发作争议。即便引起诉讼,法院也会把遗言作为处理家庭产业承继胶葛的重要书证来对待。经过承认遗言是否有用,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定。本案中,白叟临终前留下了一份遗言,但遗言的内容却违犯了法令规则。我国《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从这一规则能够看出,本案中遗言的内容明显侵犯了季某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合法权利,因此这部分内容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令效力。基于此,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没有彻底依照遗言去切割产业,而是在查明这对老夫妻两边既无婚前产业,又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好产业归一方一切,也无其他产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况下,确定这部分产业属夫妻二人的一起产业,并用判定的方式依法切割家庭共有产业的一半给原告。这一判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现实日子中,缔结一份合法有用的遗言应当契合四个条件:一是遗言人有必要具有遗言才能。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18周岁以上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精力健全的成年人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能,亦即具有遗言才能。二是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也便是要求终究由遗言表现出来的内容与立遗言人心里关于产业及相关业务处置的主意相一致。三是遗言的内容有必要合法。假如遗言与现行法令、法规相冲突(包含法令规则的程序),或许底子不契合法令规则,这样的遗言便是无效遗言。假如遗言的内容部分有用、部分无效,则应按有用的部分进行产业切割。四是遗言有必要契合法定方式。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公民能够选用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五种方式之一缔结遗言。不然,即便内容合法,遗言也会因方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本案中的遗言即归于部分无效的遗言,该遗言中遗言人有权分配的仅仅夫妻一起产业的一半,其他的一半家庭产业依法应归季某一切,关于季某的这份产业,老公在遗言中无权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