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中的离婚当事人对公房的切割产生了争议。两边对公房并没有
所有权,环绕承租权两边争执不下。并且两边成婚后对公房进行了装饰,女方要求男方给予
补偿款,男方不赞同给付补偿款,赞同对装饰部分给予补偿!那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令法规,离婚时公房怎样切割呢?
事例:
宋某与梁某于2005年3月份再婚,两边再婚后寓居在宋某婚前承租的公房里,2006年1月份两边对房子进行了装饰,共花费60000元。2009年6月份两边因子女问题呈现对立无法一起日子,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定两边离婚,并且获得房子补偿款20万元。宋某称房子并不是自己的,自己并不具有产权,仅仅承租权罢了,不行能给梁某房子补偿款,赞同对装饰部分给予补偿。
法令剖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第二问:“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答: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
(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四)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
共有房子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根据以上规则,本案傍边的公房归于宋某婚前一人承租,梁某与宋某并非同一单位,并且成婚未满5年,婚后也没有上述景象发作,可是两边关于房子进行了装饰,梁某又没有其他房子能够寓居,因而关于房子的装饰部分宋某应当按价值给予梁某一半的经济补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第六问:“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寓居?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停或判定其暂时寓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运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别的,在处理公房承租问题上,也要根据照料女方及子女、照料日子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准则进行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