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9 13:48浏览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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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者不予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处理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诉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
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依据上述劳作法令的规则,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宣布签定劳作合同的书面告诉并向劳作者供给劳作合同文本。如系劳作者的原因不肯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存劳作者不肯签定劳作合同的依据资料或已告诉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依据资料。如用人单位现已告诉劳作者签定书面合同而劳作者不肯意签定的,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停止予劳作者的劳作联系,且无需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差额及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告诉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而劳作者不肯签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停止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并应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免除劳作联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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