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先的专利技术是否会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14:24浏览量:1622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在专利申请日前现已制作相同产品、运用相同办法或许现已作好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而且仅在原有范围内持续制作、运用的,不视为侵略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企业根据该条款提出抗辩的,该怎么界定呢?首要,在先运用行为有必要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曾经。其次,在先制作产品或许运用的办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讨完结或许以合法手法获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盗取或许以其他不正当手法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再次,先运用人现已做好了制作、运用的必要预备。所谓必要预备,是指现已完结了产品图纸规划和工艺文件,已预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许完结了样品试制等项预备工作。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持续制作、运用。即先用权人为本身开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曾经现已施行技能或许外观规划的工业领域内自己持续施行。在专利申请日今后以合理的方法,如添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展生产规模的,仍归于在原有范围内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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