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劳作保证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则,《国营企业实施劳作合同制暂行规则》(国发[1986]77号文)废止后,
国有企业员工劳作
合同期满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后有关日子补助费的付出问题,以《规则》废止时刻(2001年10月19日)为准,对在《规则》废止前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后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时,应计发劳作者至《规则》废止前作业年限的日子补助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自己规范薪酬1个月,最多不超越12个月;对在《规则》废止后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劳作联系时,能够不付出日子补助费。
(2)关于
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员工停止劳作合同后是否付出日子补助费,依照省劳作保证厅苏劳社法[2002]2号文规则: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员工停止劳作合同后日子补助费付出问题,仍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有关规则履行。
(3)国有企业停止劳作合同付出日子补助费的计发规范,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4)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在劳作合同期满后停止劳作合同是否享用经济
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因为《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2日废止,现按省人大法制作业委苏人法工函[2002]43号文新的政策规则履行。
①《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劳作合同期满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的,假如合同约好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依照约好付出补偿金。假如合同对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好,或许约好内容违法,或许虽有约好但约好补偿的起迄时刻不明的,以《办法》废止时刻2002年5月12日为界,对在此时刻前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后与企业停止劳作联系时,假如员工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则,向员工计发其2002年5月12日之前在本企业作业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假如企业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可是,关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即使是劳作合同期满后停止劳作联系时,企止提出续订劳作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也应当计发经济补偿金。对在2002年5月12日之后(含当日)企业选用的员工,劳作合同期满停止劳作联系时,企业能够不向员工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劳作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②经济补偿金的详细核算规范为:(1)关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薪酬的补偿金。作业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薪酬的补偿金;(2)关于自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段时刻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发给自己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薪酬的规范,为劳作合同停止前或许2002年5月12日曾经自己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酬(包含奖金、补助和补助等)。关于1999年8月27日前员工在本企业的作业年限现已到达或超越十二年的,企业能够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刻段的经济补偿金。
③关于《办法》废止前企业和员工间现已结算结束的经济补偿金,若其结算办法、规范与本答复不一致的,能够不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