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8 08:52浏览量:2626

合同检查法律定见
致:×××××所
经检查贵所供给的与×××××公司签定的长时间协作结构协议,现提出如下检查定见:
一、主张将协议第二条“协作项目的研讨以甲方为主,并具有研制产品的知识产权”修改为“协作项目的研讨、开发以甲方为主,因而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技能)归甲方一切”。主张将“各方的详细权力与责任以协作项目所签定的内容为准”修改为“两边的详细权力责任以两边进行项目协作时所签定协议的内容为准。
二、主张将协议第五条修改为“本协议自签定日起收效,如无特别事情发作及两边协议停止或一方独自停止本协议,则本协议长时间有效。本协议停止后,两边互不承当违约责任。” 理由是当呈现两边不肯持续协作的景象时,假如赋予一方独自解除合同的权力,对贵所而言可处于自动位置。此外,由于本协议无实质性的权力责任联系,因而如本协议停止,两边互不承当违约责任。
三、主张将协议尾部签字盖章处的“代表”修改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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