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法律责任的合同无效- 陈富律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9 00:49浏览量:1510
       2006年7月,外来务工人员阿文进入东莞市某木器制品厂作业。两边一向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厂方也没有为阿文处理工伤稳妥。2007年5月6阿文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打伤左下肋部。2007年8月15日东莞市社会保证局后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伤残七级。        2007年12月10日,阿文与厂方签定了一份《合约书》,约好厂方一次性付出阿文18500元,阿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申述厂方。之后,厂方向阿文付出了18000元及其2007年2、3月份的薪酬。       可是阿文觉得自己很亏,所以就向劳作局申述厂方。裁定庭受理后开庭审理了本案,厂方辩称:阿文所受工伤事故两边现已洽谈处理好,一次性补助阿文18500元,阿文抛弃对工厂的一切权利。阿文的恳求系无理要求。阿文及本律师以为:签定合约时阿文不是自愿的,该合约没有法令效力。工伤稳妥法令所规则的工伤稳妥待遇是行政法规对工伤员工最低日子保证,归于法令的强行性规则,该合约违背法令强行性规则系属无效。此案通过裁定庭审理,判决支撑了申述人阿文的裁定恳求。厂方不服裁定判决上诉至东莞市榜首人民法院。2008年5月20日,东莞市榜首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广东工伤稳妥法令》的相关规则,作出一审判决:一、承认两边劳作联系现已免除。二、厂方付出工伤稳妥待遇差额25328.3元给阿文。三、驳回厂方的其他诉讼恳求。       本案的焦点在于《合约书》是否有用,本律师以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则的五种无效合同景象之一违法法令、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则。一审判决根据的是《广东省稳妥工伤法令》,该法令所规则的根本精力是契合全国性的法令和法规以及宪法和法令的根本精力的。工伤稳妥法令系属行政法规,对工伤员工的稳妥待遇是对其最根本日子得一个保证,归于强行性规则。厂方借《合约书》躲避法令责任,违背法令的强行性规则,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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