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0 09:21浏览量:2418

除恶意外,各类详细抢注行为的确定和法令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拟定的《商标审理规范》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则。现以评定案子为例,略予阐明。
(一)《商标法》第十三条维护著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第一款维护著名的未注册商标。
(1)请求人商标现已著名但尚未在我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著名商标的仿制、摹仿或许翻译;
(3)两边商标运用产品归于相同或许相似产品;
(4)争议商标的运用简单导致混杂。
2、 第二款维护著名的注册商标。
(1)请求人商标现已著名且已在我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著名商标的仿制、摹仿或许翻译;
(3)两边商标运用产品不归于相同或许相似产品;
(4)争议商标的运用误导大众,危害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依据实践,确定著名商标首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著名。请求人能够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供给其商标在争议商标请求之前的著名依据资料。
著名商标的维护规模/程度以争议商标的运用是否形成顾客混杂或许联想为根本原则。要归纳考虑请求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两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运用产品/服务的相关程度。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制止代理人或许代表人抢注的适用要件
1、 被请求人是请求人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
本条源自《巴黎条约》六条之七。关于本条中“代理人”的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知道: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包含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主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了解。现在,行政和司法已根本达到一致。
2、 两边商标运用产品或许服务归于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与服务。
3、 两边商标相同或许近似。
4、 被请求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制止抢注别人现已运用并具有必定影响商标的适用要件
1、 请求人商标在争议商标请求之前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
在先运用的断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运用;形式上要与建议权力的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目标上须是在建议权力的产品上的运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运用。
有必定影响的断定:相关大众的知晓程度;运用的持续时刻和地舆规模;宣扬时刻、方法、程度、地舆规模。
2、 两边商标运用产品或许服务归于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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