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和谐和平衡劳资两边的合理利益,树立相对安稳的劳作联系,我国从1994年起逐渐树立起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准则: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0条第2款规则:“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这标志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准则的正式建立。
2、1994年9月5日,劳作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就此解说说:“本条中的“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是指已有劳作合同到期,两边赞同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赞同而一概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3、1995年8月4日,劳作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0条规则:“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不约好停止日期的劳作合同。依照相等自愿、协商共同的准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只需达到共同,不管初度作业的,仍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能够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不得将法定免除条件约好为停止条件,以躲避免除劳作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当支交给劳作者经济
补偿的责任。”
4、1996年10月31日,劳作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第2条规则进一步清晰了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在固定工准则向劳作合同准则改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作者,假如其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1)依照《劳作法》的规则,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2)作业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度作业的;(4)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5、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第而款规则:“根据《劳作法》第二十条之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能够视为两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联系,并以原劳作合同确认两边的权利责任联系。”
6、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续一)》(征求定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则:“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用人单位赞同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者在两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收效后六十日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后,要求将正在实施的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第三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不实施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责任,劳作者根据《劳作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则恳求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补偿的规模包含劳作者依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得到的薪酬和享有的福利待遇。”虽然该司法解说没有正式拟定且收效,但能够从中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准则极力完善的思路。
7、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在1994年公布的《劳作法》的基础上,归纳各方面定见对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准则进一步给予完善,其第十四条规则:“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共同,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
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