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承继公证
遗言承继与法定承继是我国承继法规矩的按承继办法,也是常见的承继类公证项目。在公证实践中,经过公证的遗言或许经过人民法院确定有用的遗言,经遗言承继人请求,公证处处理并出具遗言承继权公证,但关于承继法规矩的其他几种遗言办法,如自书、代书遗言,因遗言人的逝世而难于取证,无法取证以及遗言承继的排他法,公证人员往往会怕发作承继胶葛,引起诉讼而加其回绝公证,致使部分遗言人生前处置产业的愿望而不能实现,遗言承继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一、自书、代书遗言是法定承继办法
根据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规矩,公民立遗言的办法有五种,即公证遗言、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言。这五种遗言办法是承继法规矩的法定办法。公证遗言即以公证办法做成之遗言。承继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矩的“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变公证遗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二条规矩的“遗言人以不同办法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间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的遗言为准。”可见公证遗言的办法高于其它遗言办法,具有优先性。这种优先性表现在该遗言是在国家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序做成,其实在性、合法性为国家公证机关所认可。承继法在规矩了公证遗言办法和效能的一起,也规矩了其他四种遗言办法和效能。其间自书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承继法对自书、代书遗言办法做出详细、清晰的规矩,是以阐明自书、代书和其他遗言办法与公证遗言办法相同,都是承继法规矩的法定办法。一起也阐明任何一种遗言办法,只需契合法令规矩,遗言人均可自在挑选,公证遗言办法和自书、代书及其他遗言办法都是公民表达自己志愿的办法,不管哪种办法都应受法令的维护。
二、自书、代书遗言是公民自主、实在意思表明
遗言是公民个人生前依照法令规矩处置个人一切的产业及相关业务的法令行为。它是一种单独法令行为,也是一种个人独当一面的行为,无须经任何人赞同,对立任何人的干与和约束,是个人终究、实在的意思表明。它表现了遗言人的毅力自在、也表现了法令对公民产业一切权的完全维护,公证遗言其可信度、牢靠度高,重要原因是公证人员严厉依照公证程序及规矩操作。然后保证了遗言人在不受任何外界搅扰,不受钳制,诈骗的状况下所立遗言,充分表现了遗言的实在志愿。遗言人选用自书、代书办法所立遗言也相同具有可信度、牢靠度高的特色。自书、代书遗言应该说是遗言人独当一面,在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亲笔书写或许请人代写,是经过遗言人重复考虑、填写决议之后写成,凡是遗言人处置产业及严重事项挑选立遗言的办法,从心思视点讲。处理重要业务必定要稳重考虑,而不会草率行事。因为遗言的建立与其收效之间尚有必定的时刻进程,也便是说在遗言人逝世之前,遗言并不立刻发生法令效能,也不对遗言人发生任何拘束力,这个进程假如说遗言人有些决议不成熟,不完善或许客观状况发作了改变,遗言人完全能够经过自书、代书随时改变自己所立遗言或吊销自己遗言。
三、加强自书、代书遗言承继的公证检查
依照我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矩》、《遗言程序规矩》及行将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矩,公证检查是处理公证事项的必经程序和根本办法。
自书、代书遗言承继的公证检查,便是公证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令、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及客观、公平、实在、合法的详细要求,对自书、代书遗言承继进行全面的审阅查实。在公证进程中,自书、代书遗言承继除进行一般的内容检查外,还应针对其特色,侧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搜集相关依据。自书、代书遗言的确存在遗言人逝世后取证难的问题。但自书、代书遗言是一个客观现实,总是能够搜索相关的蛛丝马迹。如自书遗言是否为遗言人亲身书写,能够寻觅遗言人生前所写的文章、资料、信件、签名或许从遗言人生前所在单位档案中提取遗言人的笔迹。进程笔迹核对,也能够请法定判定组织或笔记判定专家进行判定。代书遗言能够寻觅在场人、见证人、代书人、知情恩、亲朋好友、搭档、街坊进行深入调查,总归与立遗言相关的状况直接、直接的,只需是客观反映遗言实在性的现实均应广泛搜集,借以判别、证明自书、代书遗言的客观实在性。
2、仔细检查遗言内容的合法性。自书、代书遗言中,因为遗言人往往缺少法令专业知识,在遗言内容中常呈现一些过错和瑕疵,导致遗言内容违法而损失其遗言效能。因而对自书、代书遗言内容进行仔细检查时应重视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遗言中遗言人只能处置个人一切产业,避免处置夫妻
共有产业,家庭成员共有产业其它一起合伙产业。遗言人处置遗产时,不得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规矩,根据我国《
婚姻法》的规矩“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承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矩“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起产业,除有约好的在外,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一切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二是遗言中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三是遗产中应当清偿被承继人生前所欠债款。
3、严厉检查遗言的无效性。根据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矩,下列遗言的法令直接界定为无效遗言,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遗言无效。二是遗言有必要表明遗言人实在意思,受钳制、诈骗所立遗言无效。三是假造的遗言无效。四是遗言被纂改的内容无效。
综上所述,自书、代书遗言在处理承继公证时,不存在难度大的特色,但只需咱们深入调查,广泛搜集依据,在保证自书、代书遗言实在、客观、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是能够处理承继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