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是改制企业,在改制进程中发生了股权转让,这种状况,接受方征不征契税?
答: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规则: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接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发生搬运,不征收契税。本告诉履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提示: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则: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接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发生搬运,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企业施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员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员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许经过其员工出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4号)履行时间已于2005年末到期。为持续支撑企业改革,加速树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触及的契税方针,持续依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则履行,履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第三条规则 :18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则的"股权转让",包含单位、个人接受企业股权,一起改变该企业法人代表、出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状况。在履行中,能够依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挂号确定。即:企业处理改变挂号的,适用于该款规则;企业处理新设挂号的,不适用于该款规则。对新设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子权属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