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8 00:18浏览量: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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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原告李某、伊某和李某某是一家,1986年从汉寿迁来听讼网市xx乡某村1组,至今未承揽土地,后该村变更为居民委员会,1组变更为居民小组。2010年,李某一家地点的村组土地被国家征用,地点村组未给其家庭分配土地补偿款,李某不服,以户口在本村组为由,以该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第1小组为被告,向听讼网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收益款32800元,榜首被告居委会没有出庭,我作为第二被告居民小组的代理人到会庭审,以下是我参与庭审时宣布的辩论词和代理词,其审理成果怎么?看客可根据辩论词和代理词去判别。
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听讼网市xx1组,负责人:许某某,组长。
辩论人就李某、伊某、李某某诉武陵区x郊某居民委员会榜首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胶葛一案,辩论如下:
一、原告诉称“系两被告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这其实是对“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了解有误。在我国法制出书社出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这本黄皮书中,专家对第五条中乡村团体安排成员的注解是:确认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资历有两个规范:榜首个是户口,也是方式规范。第二个是看是否需求该团体的土地为其供给最基本的生计保证,也是本质规范。而从原告的状况看,从汉寿迁来被告处的意图便是为了经商经商,以经商为生计保证,从未向被告提出过分配土地的要求。所以原告不契合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本质规范,仅仅一个空挂户,并没承揽土地,不该视为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
二、原告诉称“由于两被告对团体经济安排的农田一值未予调整,致使四原告至今未依法享有承揽基本农田的权力,但四原告每年确与同村乡民相等的交纳了农业税”,首要,国家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再说没有承揽土地也就没有农业税,所以相等交纳农业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第二,已然原告没有获得土地承揽权,那么原告应该先行提起土地承揽合同胶葛诉讼或向行政部门恳求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1条的规则。原告诉请直接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归于法令关系过错,即诉讼标的过错。原告应该以土地承揽合同胶葛申述,不该该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胶葛申述,由于土地征收款的分配是以土地被征收为条件的,没有被征收土地,哪有征收款分配呢?所以原告应先处理土地承揽胶葛,等获得了承揽土地权力,天然就享有了土地征用补偿款的权力,其他乡民那时也就无话可说了。
三、原告申述的二个被告主体资历仍然是过错的。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是城市居民自治安排,没有土地经营管理的责任,只要乡民委员会才有这一责任,这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12条的授权,而没有法令将土地经营管理的权力颁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所以原告申述被告没有法令依据。
四、xx阁六组被征土地补偿款分配计划,是经95%以上的组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安排法》第17条的规则程序,也没有违背其他法令、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应该支撑鼓舞乡民自治,保持所作抉择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原告未承揽土地,不契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条件,假如要享用土地补偿款,应先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等获得了土地承揽经营权,才有资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因而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武陵区xx郊某居民委员会x组
20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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