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稳妥人能否直接参与被稳妥人与第三人之间已进行的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此有明确规则。而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稳妥人能否直接参与,其他程序法未作规则。作者经过剖析一个典型事例阐明:这一法令空白给稳妥人行使稳妥代位求偿权带来许多不方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不能很好地遵循“两便”准则。因而,主张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法令空白予以
补偿。
一、根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1998年6月26日,将其运用的凌志轿车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车辆丢掉险、、盗抢险等险种,其间盗抢险的稳妥金额为42万元,稳妥期限自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9月29日止。1999年9月27日晚,该车在某物业公司开办的轿车保管站保管时被盗,该停车场对车辆被盗现实无异议,某稳妥公司根据稳妥合同的约好,于2000年2月29日向被稳妥人付出稳妥补偿金29.4万元。随后,被稳妥人及车主向稳妥人签发了《权益转让书》,稳妥人获得该车项下价值29.4万元的代位求偿权。某稳妥公司获得稳妥代位求偿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述了保管站的开办人某物业公司,诉讼请求中索赔金额是29.4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托付某价格事务所对该车进行评价,评价价为32万元。
被稳妥人将其运用的车辆长时间在物业公司开办的保管站停放,并按月交给车辆保管费350元,被稳妥人与保管站之间还签定了《停车场轿车保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保管协议书》),其间约好若在该停车场丢掉车辆,保管站的最高补偿限额为15万元。
在稳妥人提申述讼之前,被稳妥人已向法院申述了某物业公司,诉讼金额为车辆的总价值42万元。在审理期间,稳妥公司根据稳妥合同的约好补偿被稳妥人29.4万元,并获得了相应的代位求偿权。随后,也向该法院申述某物业公司,要求以一起原告的身份参加被稳妥人与物业公司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要求兼并审理,理由是这两个诉讼的标的是同一品种。法院以为,稳妥人与被稳妥人应分别申述物业公司,这两个诉讼不能兼并审理,稳妥公司应从头申述。
二、稳妥人代位求偿的理由
因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某实业公司之间签定了车辆稳妥合同,车辆被盗归于稳妥职责,稳妥公司根据稳妥合同的约好予以赔付,并获得了稳妥代位求偿权。稳妥人有权根据被稳妥人与保管站之间签定的《保管协议书》的约好向物业公司索赔,该《保管协议书》部分有用,其间免责部分无效。车辆被盗是现实,保管站虽没有营业执照,但作为其开办者某物业公司应以《保管协议书》的约好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
稳妥公司以为,《保管协议书》应归于格局条款,其内容不公平、不公正,保管站一方使用格局条款革除其应承当的民事职责,损害了稳妥公司和被保管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和《》的有关规则,该免责部分无效,保管站应承当被盗车辆的悉数丢掉。因稳妥公司获得了该车项下的价值29.4万元的代位求偿权,保管站应补偿稳妥公司29.4万元,而不是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