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界说
依据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形成的危害程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把医疗事故区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结果的。
二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具有以下效果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触及对患者的补偿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规则:“医疗事故补偿,应当考虑下列要素,确认详细补偿数额:(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中的职责程度;(3)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情况之间的联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触及卫生行政部分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38条第2款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陈述或许当事人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之日起7日内移交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处理:(1)患者逝世;(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规则的其他景象。”
3.医疗事故的分级触及卫生行政部分对发作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
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55条规则:“医疗机构发作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分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正告;情节严峻的,责令期限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分撤消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职责的医务人员按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
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纪律处分。对发作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按照前款处分外,卫生行政部分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撤消其执业证书。”因而,区分医疗事故等级,也是正确
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