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5 18:46浏览量:2257
不服交通事端确定书能够经过以下几种方法救助
1.行政救助途径:《交通事端处理作业标准》第62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建立由具有交通事端处理高档资历的交通事端处理专家小组,担任交通事端确定的审阅、复核作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端确定作业进行督察查看,查看中或许接大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端确定书”存在过错的,应当作出吊销该“交通事端确定书”的决议,由承办单位在规则期限内另行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决议的,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法律监督规则》予以吊销或许改变,一起依照《公安机关法律过错职责追查规则》进行错案追查。
《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66条:公安机关督察部分能够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端作业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处理交通事端作业进行监督,发现过错应当及时纠正。
2.司法救助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和伤残鉴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定,伤残鉴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交通事端确定书仅仅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当事人能够向法庭阐明自己对确定书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依据查明的现实能够来决议是否采用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定论,并有权决议事端的补偿职责份额。关于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为是否归于详细行政行为,可否归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定见》中也明确规则,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行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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