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8 05:14浏览量:2852
劳作争议裁定的特有准则 劳作争议裁定的特有准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裁定劳作争议,除恪守《劳作法》规则的处理劳作争议的基本准则外,还需恪守如下特有准则:(1)先行调停准则。即裁定委员会或裁定庭在判决前,首先应进行调停,不经调停一般不得判决。先行调停是裁定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回绝调停或调停无效的,应及时判决。(2)逃避准则。是指裁定委员会成员或裁定员在裁定劳作争议案子时,以为具有法定逃避状况不宜参与本案审理,或当事人以为裁定员具有法定逃避情节的,或许影响公平判决,都能够主动或请求逃避。(3)少数服从多数准则。裁定委员会和裁定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奇数组成。为确保判决的客观公平性,《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3、29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劳作争议裁定庭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按少数服从多数准则作出裁定判决。(4)一次判决准则。是指任何一级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都是终究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的,不能向上一级裁定委员会再次请求裁定,只能在规则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实施一次判决准则能够及时处理劳作争议。劳作争议裁定的特有准则 劳作争议裁定的特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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