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9 05:48浏览量:1411
 合同收效后,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正确、恰当、全面地完结合同中规则的各项责任。在合同的实行中,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
合同收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地址等内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许买卖习气确认。依照上述实行准则仍不能确认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照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实行;没有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依照一般规范或许契合合同意图的特定规范实行。
2.价款或许酬劳不明确的,依照缔结合一起实行地的市场价格实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则实行。
3.实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银的,在承受钱银一方所在地实行;交给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实行;其他标的,在实行责任一方所在地实行。
4.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权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实行方法不明确的,依照有利于完成合同意图的方法实行。6.实行费用的担负不明确的,由实行责任一方担负。
合同约好实行政府定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好的交给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依照交给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给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依照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依照新价格实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许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依照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依照原价格实行。
合同收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名字、称号的改变或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化而不实行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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