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何差异?他们差异在于二者性质不同,约束的行为不同,协议收效条件不同,期限不同,追查法令职责的途径也不同。下面
听讼网小编将详细为您介绍他们二者之间的差异。
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差异
一、竞业禁止职责和保密职责职责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职责是一种约好职责。竞业禁止职责来源于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的约好,若在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好,那么劳作者就不存在竞业禁止的职责。实际上,在我国《劳作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并没有一部真实的法令对竞业禁止职责作出清晰的规则,即使《劳作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禁止职责作出了相应的规则,但这种规则也仅仅对竞业禁止职责的适用规模和最高年限做出了法令的约束性规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运用该规则对劳作者的作业权力作出过火的约束,其适用的条件依然是以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好为条件的,无约好则无职责。
保密职责则是一种法定职责。保密职责来源于法令的规则,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10条就侵略商业隐秘的景象作出了相应的规则。因而,不论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存商业隐秘的约好,劳作者在离任今后均应承当商业隐秘的保存职责。差异在于,若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存在保密约好的,应优先适用两边的约好,若两边不存在保密约好的,用人单位不能追查劳作者的违约职责,只能在劳作者侵略商业隐秘的规模内,经过侵权诉讼来追查劳作者违法保密职责的法令职责,其维护隐秘的规模仅限于法定意义上的商业隐秘,而不包括用人单位的其他隐秘。
二、竞业禁止职责和保密职责约束的行为不同
竞业禁止职责约束的是劳作者在离任后从事某种专业、服务或运营某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在存在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劳作者离任后,既不能到与本单位存在竞赛联系的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其他用人单位作业,也不能自己出产或许运营与本单位的产品、事务相同的产品和事务。
保密职责约束的是劳作者离任后自己运用或向第三人走漏、发表其在本单位作业时取得的商业隐秘或其他隐秘,其并不约束劳作者从事竞赛事务或到竞赛企业作业的行为。保密职责相对于竞业禁止职责而言,其约束程度较弱,不像竞业禁止职责那样,约束劳作者运用在本单位取得的全部信息和劳作技术的时机和权力。
三、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收效条件不同
竞业禁止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
补偿金为收效条件的,不然,竞业禁止协议对劳作者不发作法令效力。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采纳的一种维护性手法,虽然法令答应用人单位经过劳作合同和竞业协议为劳作者设定竞业禁止的职责,但这种职责的设定实质上剥脱了劳作者运用之前堆集的作业经验和作业技术取得更好作业岗位和条件的权力,将使劳作者在人力资源的竞赛上损失相对竞赛优势,使劳作者不得不赋闲或进入其处于竞赛下风的职业求职,终究导致劳作者酬劳下降或赋闲。因而,用人单位设定竞业禁止职责的一起,有必要依照约好按月向劳作者付出相应的补偿金,以保证劳作者的正常日子。不然,该协议是无效的。
而保密协议的收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为条件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两边意思表明达到共同,两边签字或盖章即收效。
四、竞业禁止职责和保密职责的期限不同
竞业禁止职责的存在是有期限约束的,在职的竞业禁止期限是劳作联系的存续期间。劳作者离任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详细洽谈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越劳作合法法规则的两年期限。不然,就会过火约束劳作者的择业权力,危害劳作者的利益。
而保密职责的存在是没有期限约束的,只需作为保密协议目标的商业隐秘依然存在,那么劳作者的保密职责就一向存在。
五、追查法令职责的途径不同
因竞业禁止发作的胶葛,受劳作争议裁定前置程序的约束。如前所述竞业禁止的职责源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或作为劳作合同附件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好,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权力、职责的一部分,因违背竞业禁止职责而发作的胶葛,归于劳作争议胶葛,应首先向劳作裁定部分请求劳作裁定,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作合同中存在保密职责约好的情况下,因违法保密职责发作胶葛的,用人单位能够行使挑选权,既能够挑选劳作裁定追查劳作者的违约职责,也能够经过一般的民事诉讼,追查劳作者侵略商业隐秘的侵权职责。一方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作为劳作合同的内容或附件,其自身便是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两边权力职责的一部分,应该部分劳作权力和职责发作的胶葛归于劳作胶葛,能够适用劳作裁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