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3 00:04浏览量:2742

[案情]
徐某于2005年7月1日入职深圳××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职位,实施绩效薪酬制。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徐某续签了一份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6月31日。2008年1月,公司对2007年度进行绩效查核,徐某被鉴定为不合格。据此, 2008年2月21日,公司以徐某“查核不合格”为由,书面告诉徐某于3月免除劳作合同,并给予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
1、本案免除劳作合同是否合法?
2、公司应当怎么承当法令责任?
[分析]
榜首、本案免除劳作合同违法。理由如下:
《劳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则:“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则:“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依据劳作法令相关规则,用人单位因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的前提条件是:1、劳作者存在不能担任作业的客观事实;2、用人单位对不担任作业的劳作者应当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3、劳作者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后依然不能担任作业。
本案徐某因年度绩效查核鉴定不合格,能够视为不担任作业。可是,公司在未实行对徐某进行训练或调整作业岗位的情况下,随即免除劳作合同,不符合相关法令的规则。据此,本案免除劳作合同是违法的。
第二、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公司应当承当如下法令责任: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赔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据此,假如徐某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公司应当持续实行;假如徐某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公司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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