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签订没有房产证的购房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7 02:40浏览量:473

咱们知道,购房的时分,需求签定购房协议,以清晰两边的权利责任。有的朋友在签定购房协议的时分,卖家没有房产证。那么,签定没有房产证的购房协议有用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1996年11月,赵先生与北京市城建建材集团建材城东区共建办公室签定康寓居所生意契约,购买城建共建办坐落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小区房子一套,价款15万余元,两边约好交给房子后另行约好时刻处理房子生意立契过户手续、申领房子所有权证。2002年5月,赵先生与娄女士、娄先生签定购房协议书,将上述房子以2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娄女士和娄先生。
由于此房产属康寓居宅,暂无房产证,所以由娄女士和娄先生先付21万元,余款1万元由赵先生帮忙其处理房产证后再付清。娄女士、娄先生支付了购房款21万元后便搬入此房寓居。后赵先生以因客观原因至今未获得房子产权证为由,申述要求承认其与娄女士、娄先生签定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法令解读]
依据赵先生与城建共建办签定的康寓居所生意契约的约好,赵先生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房子生意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子所有权证。现赵先生未实行此责任,也无依据证明未获得房产证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因而其与娄女士、娄先生之间的合同标的不属客观不能,合同效能不因暂无房子产权证而受影响。并且赵先生以暂无房子产权证为由建议购房协议无效也有悖公正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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