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产权待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17:37浏览量:2514

何先生怀着侥幸心理,以“优惠”的价格从朋友老刘手中购买了一套还未切割的遗产房,成果惹上费事,终究闹上了法庭。近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定,确定生意协议无效,老刘返还何先生7万元购房款。
2009年2月4日,老刘将一套坐落南内环街的房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何先生。由于知道这套房子的产权“有问题”,两边便签订协议约好:如一方发作争议形成严重后果由单独承当悉数职责,并赔5万元违约金。之后,何先生付出7万元房款,但老刘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交房。为此,何先生将老刘告上了法庭,要求实行房子生意合同,如不能实行,则需返还房款,并付出违约金。经查询,这套房子原属老刘和妻子共有,而其妻已于2008年7月逝世。庭审中,老刘表明售房协议属无效合同,因其妻逝世后孩子作为继承人与他共有此房,而卖房之事没有得到孩子的赞同。
法院以为,房子所有权人是老刘和其妻子,其妻子逝世后,该房的权属待定,老刘无权处置,其私行卖出房子,过后孩子也没认可生意合同,故确定合同无效。依据法规“合同无效或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而何先生明知房子所有权人之一老刘的妻子逝世,房子权属待定,还与老刘签订了房子生意协议,其也有差错,故作出生意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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