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财产转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4 09:18浏览量:386
【主题】离婚前产业搬运问题
【问题】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假如原告在离婚立案前半年(最终一次在立案前3个月)开端私自搬运夫妻共有产业,那么被告是否有权力恳求法院对此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假如事实确凿,那么在进行产业切割时这是否是一项重要的依据?费事您帮助回答一下,谢谢!
【问题回复】
您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离婚时,一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的,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对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共同产业或假造债款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切割夫妻共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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