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4 08:17浏览量:2814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后,两边需求依照合同的约好实施,假如两边洽谈一致,是能够改变的。那么,改变劳作合同需求满意什么条件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改变劳作合同的条件
1、用人单位发作分立、吞并、股份转让等状况应改变劳作合同
劳作部《关于印发〈关于遵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告诉》(劳部发[1995]309号)
用人单位发作分立或吞并后,分立或吞并后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状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作者遵从相等自愿、洽谈一致的准则改变原劳作合同。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企业法人称号发作改变后改变劳作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8]1号)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改变法人称号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员工缔结的劳作合同依然有用,但企业应与员工洽谈改变劳作合同中的法人称号,员工回绝改变的,原劳作合同可持续实施至劳作合同期限届满。因改变劳作合同相关内容两边洽谈不一致,企业免除劳作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则付出经济补偿金;员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企业不付出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进一步标准劳作联系的告诉》(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企业发作吞并、分立、吞并或转制时,员工与原企业签定的劳作合同依然有用,企业称号发作改变的,应改变劳作合同的法人称号。原劳作合同无法实施的部分,企业与员工应洽谈改变相关内容。
2、岗位发作改变应改变劳作合同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员工因岗位改变与企业发作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改变员工岗位问题。依照《劳作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则精力,因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施而改变劳作合同,须经两边当事人洽谈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免除劳作合同;因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而改变、调整员作业业岗位,则归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关于因劳作者岗位改变引起的争议应根据上述规则精力处理。
3、改变劳作合同期限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细则〉的告诉》(京劳协发[1995]118号)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造征地农转工人员初度分配作业,自己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上述人员初度参加作业并已签定了有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改变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已签定了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自《规则》发布之日,劳作合同没有免除的,劳作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契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则条件的,劳作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改变劳作合同期限。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改变劳作合同有关问题的告诉》(京劳关发[1995]217号)
根据北京市劳作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细则》的规则,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的劳作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原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改变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定和改变劳作合同作业的告诉》(京劳关发[1996]134号)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劳作合同准则以来,凡员工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且自己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签定了有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l995]118号)的规则,自动做好改变劳作合同期限的作业。归于上述状况而未改变的,劳作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停止劳作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劳作合同期限问题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转发劳作部〈关于遵循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规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告诉》(京劳关发[1995]243号)
按《复函》第二个问题第6条规则,员工契合《北京市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的,而且已签定了有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如员工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时,应即改变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5、农人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应改变劳作合同
北京市劳作局《关于农人合同制工人转为非农户口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与其免除劳作合同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6]2号)
农人合同制工人在实施劳作合同期间转为非农户口,只是在户籍管理上发作的改变,根据《劳作法》的规则,构不成免除劳作合同的条件,因而,不能以此为理由免除劳作合同,但应根据改变了的状况,就原农人合同制工人的养老、赋闲等稳妥及福利待遇改变劳作合同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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