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著作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力。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含
邻接权,即作者之外的别人对著作之外的客体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力。
尽管邻接权是依赖于著作权的,但他们之间有较为显着的差异。首要表现在: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安排,而著作权的主体则多为自然人。创造,是为思维和情感寻求方法的进程,是规划完结文学艺术方法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结的进程。而构思首要是一种心里活动,所以客观上,只要自然人是专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的现实作者。而邻接权作为一种传达权,其主体多为新闻媒体等安排或法人。
2、邻接权的客体是传达著作进程中发生的效果,例如某甲录制歌星某乙的唱片贩卖,取得利益,那么邻接权维护的便是这些“利益”。而
著作权的客体是著作自身。
3、邻接权中除了扮演者权之外一般不触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则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4、邻接权的权力规模往往是法令规则的有限几种,而著作权的权力规模则非广泛,法令在列举了很多种运用著作的方法后还规则了概括性条款,即“应当由
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力”。
5、邻接权的行使也要遭到著作著作权人的限制。例如,扮演者扮演著作,有权答应别人录音录像并取得酬劳,但假如被扮演著作的著作权人不同意,扮演者的这种答应便是无效的。由此可见,传达者享有的邻接权,更多的是一种制止权,即有权对立别人在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人的合作。而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