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4 00:28浏览量:2286
当下社会,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常常有人会遇见债务转让典当权的工作。很多人仅仅听过而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债务转让典当权是否一起转让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债务转让典当权是否一起转让
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债务转让的,担保该债务的典当权一起转让,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典当权与主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为法令所制止,根据典当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务一起转让。
相关概念
典当权是担保物权,其意图在于以担保产业的交换价值保证债务得以清偿。典当权其性质是从权力,从权力是指附随于主权力的权力。例如担保物权中的典当权、质权、留置权都归于主权力的从权力。典当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务存在为条件,没有债务,就不可能有典当权,典当权如失去了债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含义。因而典当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务转让的,针对主债务而建立的典当权应当持续存在,典当权应随被担保债务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
相关的法令规则
从法令规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则“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债务转让的,担保该债务的典当权一起转让,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则“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务一起存在,债务消除的,典当权也消除。”由此可知,典当权与主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为法令所制止,根据典当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务一起转让。正是根据上述法令规则,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取得法院的支撑,故无需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则随债务所转让的典当权有必要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处理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
维权小贴士
债务受让人在受让债务后依法享有典当权,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则随债务所转让的典当权有必要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处理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可是假如能在受让债务后及时处理典当权改变挂号,则更简单完成典当权。由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典当权人有权请求适用相对方便高效的完成担保物权案子程序,而无需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但假如没有处理典当权改变挂号,债务受让人想要行使典当权只能经过诉讼的办法先承认其享有典当权,再请求强制执行。其间程序杂乱、进程绵长,明显不利于债务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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