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务差遣的法令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则 第二节 劳务差遣(第57---67共11条)
第五十七条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树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用人单位对劳作者的职责。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差遣劳作者的用工单位以及差遣期限、作业岗位等状况。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守时限劳作合同,按月付出劳作酬劳;被差遣劳作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第五十九条 劳务差遣单位差遣劳作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差遣方法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缔结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协议应当约好差遣岗位和人员数量、差遣期限、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付出方法以及违背协议的职责。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差遣单位确认差遣期限,不得将接连用工期限切割缔结数个短期劳务差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奉告被差遣劳作者。
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依照劳务差遣协议付出给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
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作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差遣单位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被差遣劳作者享有的劳作酬劳和劳作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实施。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一)实施国家劳作规范,供给相应的劳作条件和劳作保护;
(二)奉告被差遣劳作者的作业要求和劳作酬劳;
(三)付出加班费、绩效奖金,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差遣劳作者进行作业岗位所必需的训练;
(五)接连用工的,实施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差遣劳作者再差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酬劳确认。
第六十四条 被差遣劳作者有权在劳务差遣单位或许用工单位依法参与或许安排工会,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差遣劳作者能够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与劳务差遣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被差遣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景象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劳务差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则,能够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差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树立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作者。
《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第四章 劳务差遣特别规则 5个条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许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许合伙树立的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作者的,归于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不得树立的劳务差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实施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的职责,保护被差遣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差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方法招用被差遣劳作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差遣单位或许被差遣劳作者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
补偿,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实施。
第三十二条 劳务差遣单位违法免除或许停止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施。
《劳务差遣暂行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第22号令
《劳务差遣暂行规则》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差遣,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作联系调和安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等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务差遣单位运营劳务差遣事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运用被差遣劳作者,适用本规则。
依法树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安排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运用被差遣劳作者,依照本规则实施。
第二章 用工规模和用工份额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运用被差遣劳作者。
前款规则的临时性作业岗位是指存续时刻不超越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作业岗位是指为主营事务岗位供给服务的非主营事务岗位;代替性作业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因脱产学习、度假等原因无法作业的一守时间内,能够由其他劳作者代替作业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议运用被差遣劳作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相等洽谈确认,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运用的被差遣劳作者数量不得超越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缔结劳作合同人数与运用的被差遣劳作者人数之和。
核算劳务差遣用工份额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作合同法和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协议的缔结和实施
第五条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2年以上的固守时限书面劳作合同。
第六条 劳务差遣单位能够依法与被差遣劳作者约好试用期。劳务差遣单位与同一被差遣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差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差遣的作业岗位称号和岗位性质;
(二)作业地址;
(三)差遣人员数量和差遣期限;
(四)依照同工同酬准则确认的劳作酬劳数额和付出方法;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付出方法;
(六)作业时刻和歇息度假事项;
(七)被差遣劳作者工伤、生育或许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作安全卫生以及训练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差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差遣服务费的付出方法和规范;
(十二)违背劳务差遣协议的职责;
(十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应当归入劳务差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对被差遣劳作者实施下列职责:
(一)照实奉告被差遣劳作者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的事项、应恪守的规章准则以及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
(二)树立训练准则,对被差遣劳作者进行上岗常识、安全教育训练;
(三)依照国家规则和劳务差遣协议约好,依法付出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和相关待遇;
(四)依照国家规则和劳务差遣协议约好,依法为被差遣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并处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催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差遣劳作者供给劳作保护和劳作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
(七)帮忙处理被差遣劳作者与用工单位的胶葛;
(八)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向被差遣劳作者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轻视被差遣劳作者。
第十条 被差遣劳作者在用工单位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的,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请求工伤确定,用工单位应当帮忙工伤确定的调查核实作业。劳务差遣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但能够与用工单位约好补偿方法。
被差遣劳作者在请求进行作业病确诊、鉴守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作业病确诊、判定事宜,并照实供给作业病确诊、判定所需的劳作者作业史和作业危害触摸史、作业场所作业病危害要素检测成果等资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供给被差遣劳作者作业病确诊、判定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务差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连续或许《劳务差遣运营许可证》被撤消、撤消的,现已与被差遣劳作者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应当实施至期限届满。两边经洽谈一致,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工单位能够将被差遣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则景象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决议提早闭幕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不再持续运营的;
(三)劳务差遣协议期满停止的。
被差遣劳作者退回后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第十三条 被差遣劳作者有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景象的,在差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根据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将被差遣劳作者退回劳务差遣单位;差遣期限届满的,应当连续至相应景象消失时方可退回。
第四章 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停止
第十四条 被差遣劳作者提早30日以书面方法告诉劳务差遣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被差遣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早3日告诉劳务差遣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单位应当将被差遣劳作者告诉免除劳作合同的状况及时奉告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差遣劳作者因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则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差遣单位从头差遣时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被差遣劳作者不同意的,劳务差遣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被差遣劳作者因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则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差遣单位从头差遣时下降劳作合同约好条件,被差遣劳作者不同意的,劳务差遣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但被差遣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在外。
第十六条 劳务差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决议提早闭幕或许运营期限届满不再持续运营的,劳作合同停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差遣单位洽谈妥善安置被差遣劳作者。
第十七条 劳务差遣单位因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许本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与被差遣劳作者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差遣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第五章 跨地区劳务差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差遣单位跨地区差遣劳作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差遣劳作者参与社会保险,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则交纳社会保险费,被差遣劳作者依照国家规则享用
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差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树立分支组织的,由分支组织为被差遣劳作者处理参保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差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树立分支组织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差遣单位为被差遣劳作者处理参保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二十条 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和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有关劳务差遣规则的,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差遣单位违背本规则免除或许停止被差遣劳作者劳作合同的,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背本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劳务差遣单位违背本规则第六条规则的,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背本规则退回被差遣劳作者的,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和外国金融组织驻华代表组织等运用被差遣劳作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差遣方法运用世界远洋船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岗位和劳务差遣用工份额的约束。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作者派往境外作业或许派往家庭、自然人处供给劳作的,不归于本规则所称劳务差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包、外包等名义,按劳务差遣用工方法运用劳作者的,依照本规则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则实施前运用被差遣劳作者数量超越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拟定调整用工计划,于本规则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则份额。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决议》发布前已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和劳务差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则实施之日起2年后的,能够依法持续实施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拟定的调整用工计划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则实施前运用的被差遣劳作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则份额之前,不得新用被差遣劳作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