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发作以下劳作争议可以恳求劳作裁定: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
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2.用人单位、劳作者及与该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结果有密切联系的第三人,为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恳求劳作裁定的一方为申述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述人应当自劳作者争议发作之日起一年内向裁定委提出书面恳求。
4.恳求劳作裁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裁定恳求书》。恳求人应当依照规则照实精确填写《裁定恳求书》,《裁定恳求书》一式三份,其间两份由恳求人自己或其托付代理人提交裁定委,一份由恳求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恳求人是劳作者的,提交自己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恳求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等;
(三)可以证明与被恳求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的有关资料,如劳作合同(聘任合同或协议)、免除或停止合同告诉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四)恳求人在恳求劳作裁定时,裁定委依据立案检查的需求,要求恳求人提交可以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资料的,恳求人应当提交。如被恳求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挂号相关状况的证明(包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状况);如被恳求人是劳作者的,应当提交其自己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裁定委自收到《裁定恳求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议,并送达当事人。
决议受理的案子,自接到告诉后三日内到裁定委收取《案子受理告诉书》,处理受理手续。决议不予受理的案子,裁定委向恳求人送达《不予受理告诉书》。
6.经裁定委同意决议受理的案子,当事人在规则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越举证期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根本程序
1.争议发作后一年内恳求裁定,递送裁定申述书
2.裁定委员会收到申述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
3.裁定庭开庭五日前书面告诉两边当事人
4.开庭,清晰恳求,争辩,查询现实,举证质证,争辩,陈说。
5.调停
6.调停不成,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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