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从头鉴定请求书
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作业,假如伤残鉴定呈现误差将危害事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令的严肃性,法令规定了伤残从头鉴定准则。事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伤残鉴定不服,能够向作出伤残鉴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伤残从头鉴定请求书。
也便是对地点区市交警大队的伤残鉴定不服, 可向该交警大队的 上级即交警支队提出从头评残请求。(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从头鉴定是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伤残鉴定不服,向作出伤残鉴定的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请求,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宣告伤残鉴定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接到鉴定书后1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请求从头鉴定,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受理,才干进行伤残从头鉴定。假如当事人在15曰以内没有提出从头鉴定请求,则视为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没有贰言,鉴定发作效能。当事人15曰今后提出的请求为无效请求。从头鉴定的定论为终究定论。
路途交通事端伤残从头鉴定请求书
请求人:甘**,女,汉族,现年21岁,住重庆市江津罗坝镇***村四社
监护人:甘**,男,汉族,现年42岁,甘**之父,住重庆市江津罗坝镇**村四社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2002年5月18日下午,请求人受朋友约请乘坐渝北区房管局轿车从江北机场回两路(驾驶员:王**,该单位专职司机;车牌号:渝B66588),当车行至人和一带(龙湖花园邻近)高速路时,因为驾驶员疏忽大意、操作不小心,轿车撞向高速路侧护栏形成事端。致使请求人头部被严峻碰击,前额肉皮被揭脱,当场昏倒。出过后,请求人被送重庆市
急救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深度昏倒52天,中度昏倒一个多月。被确诊为:急性颅脑损害(特重型)、弥漫性轴索损害、脑挫裂伤、急性脑肿胀、创伤性硬膜下积血、头皮擦伤害、创伤性硬膜下积液。请求人先后发作中枢性高热、肺部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高颅压危象、呼吸动能衰竭、电解质紊乱、酸中毒等危及生命的严峻情况,曾行人工肾血透、呼吸机辅佐呼吸等办法及多学科归纳医治,用去费用近十七万。2002年12月12日,医疗完结出院。
现在请求人吃饭需求喂,大小便需求协助 卧看物体时为两个(复视),严峻头昏,四肢特别是右侧上下肢无力,部分失忆、失语,智力严峻下降, 且两太阳穴上方头颅骨因手术被取留下空泛,前额被毁容,有性情改动。因而向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第十六支队请求伤残鉴定。2003年元月16日,请求人被评为:“一、颅脑损害VII(7)级伤残;二、额部瘢痕IX(9)级伤残;三、颅骨残缺X(10)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