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法令法规对劳作争议裁定时效的相关规则
所谓时效,是指法令规则的某种现实状况通过法定时刻而发作必定法令结果的法令准则。而劳作争议裁定时效,则是指劳作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不然,法令规则消除其请求裁定权力的一种时效准则。
现在,我国
共有三部法令、法规对劳作争议当事人请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时效作了规则。一是《劳作法》第82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二是1995年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的第85条规则:“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23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从以上法令、法规的公布时刻次序来看,《法令》最早,《劳作法》其次,《定见》最终。从法令的效能来看,《劳作法》具有最高威望,其次是《法令》,最终才是《定见》。依据裁定实践中反映的状况来看,现在大多数劳作争议裁定组织都是以《定见》第85条解说后的《劳作法》第82条核算裁定时效的起点。在各地劳作争议裁定的事例中,普遍认为请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时效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60天。
我国的劳作争议施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即劳作争议裁定是诉讼前的强制裁定程序,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关于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那么,假如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在裁定阶段,因裁定请求已超越了60天而被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不予受理时,是否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82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和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是,“对确已超越裁定请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践中劳作争议裁定时效存在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