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掉类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产业丢掉所得税前扣除办理办法>的告诉》(京国税发[2005]262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5]262号)在转发《13号令》时,对依照不同规范区分的产业丢掉类型进行了概括,概括后的产业丢掉分为:
(1)钱银财物丢掉,包含现金丢掉,应收、预付账款丢掉。
(2)非钱银性财物丢掉,包含存货丢掉(指有关产品、产制品、半制品、在产品以及各类资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作的盘亏、蜕变、筛选、毁损、作废、被盗等形成的净丢掉),固定财物丢掉(指企业房子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东西用具等发作盘亏、筛选、毁损、作废、丢掉、被盗等形成的净丢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丢掉(指企业现已发作的因停建、抛弃和作废、撤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作废或削价处理等发作的丢掉)。
(3)财物永久或实质性危害发作的丢掉,包含存货,固定财物,无形财物,出资,托付金融机构告贷发作的丢掉,托付理财丢掉。
(4)财物评价丢掉。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作的丢掉。
(6)
金融保险企业呆账丢掉。
(7)其他特别产业丢掉,包含因政府规划搬家、征用等发作的产业丢掉,对外供给与自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开销,企业间因出售发作的商业信誉,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规则答应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告贷丢掉,典当财物丢掉。
(注:依照《13号令》的规则,企业的各项产业丢掉,按产业的性质分为钱银资金丢掉、坏账丢掉、存货丢掉、出资转让或清算丢掉、固定财物丢掉、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丢掉、无形财物丢掉和其他财物丢掉;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产业丢掉和经批阅扣除产业丢掉;按丢掉原因分为正常丢掉(包含正常转让、作废、整理等)、非正常丢掉(包含因战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形成丢掉,因人为办理职责毁损、被盗形成丢掉,方针要素形成丢掉等)、发作改组等评价丢掉和永久实质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