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合同】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的职责
1.付出租金。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付出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出租金或延期付出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出租人能够
解除合同。
2.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承租人应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无约好的或约好不明确的,能够由当事人过后达到补充协议来确认;不能达到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确认;仍不能确认的,应根据租借物的性质运用。承租人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按租借物的性质运用致使租借物遭到损耗的,因归于正常损耗,不承当危害
补偿职责。承租人不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按租借物的性质运用致使租借物遭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借物。承租人应以仁慈管理人的留意妥善保管租借物,未尽妥善保管职责,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4.不得私行改进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对租借物进行改进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能够恳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
5.告诉职责。在租借联系存续期间,呈现以下景象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诉出租人:(1)租借物有修补、避免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笃信用原则应该告诉的事由。承租人怠于告诉,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助而遭到危害的,承租人应负补偿职责。
6.返还租借物。租借合同停止时,承租人应将租借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担负逾期中的危险。经出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能够恳求出租人归还租借物增值部分的费用。